1 总则
1.0.1为使我国的排水工程设计贯彻科学发展观,符合国家的法律法规,达到防治水污染,改善和保护环境,提高人民健康水平和保障安全的要求,制定本规范。
1.0.2本规范适用于新建、扩建和改建的城镇、工业区和居住区的永久性的室外排水工程设计。
1.0.3排水工程设计应以批准的城镇总体规划和排水工程专业规划为主要依据,从全局出发,根据规划年限、工程规模、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正确处理城镇中工业与农业、城镇化与非城镇化地区、近期与远期、集中与分散、排放与利用的关系。通过全面论证,做到确能保护环境、节约土地、技术、经济合理、安全可靠,适合当地实际情况。
1.0.3 A排水工程设计应依据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规划,并与城市防洪、河道水系、道路交通、园林绿地、环境保护、环境卫生等专项规划和设计相协调。排水设施的设计应根据城镇规划蓝线和水面率的要求,充分利用自然蓄排水设施,并应根据用地性质规定不同地区的高程布置,满足不同地区的排水要求。
1.0.4排水体制(分流制或合流制)的选择,应符合下列规定:
1根据城镇的总体规划,结合当地的地形特点、水文条件、水体状况、气候特征、原有排水设施、污水处理程度和处理后出水利用等综合考虑后确定。
2同一城镇的不同地区可采用不同的排水体制。
3除降雨量少的干旱地区外,新建地区的排水系统应采用分流制。
4现有合流制排水系统,应按城镇排水规划的要求,实施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