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总则
1.0.1为使通用用电设备配电设计做到保障人身安全、配电可靠、技术、经济合理、节约能源和安装维护方便,制定本规范。
1.0.2 本规范适用于下列通用用电设备的配电设计:
1 额定功率大于或等于0.55kW的一般用途电动机。
2 电动桥式起重机、电动梁式起重机、门式起重机和电动葫芦;胶带输送机运输线、载重大于300kg的电力拖动的室内电梯和自动扶梯。
3 电弧焊机、电阻焊机和电渣焊机。
4 电镀用的直流电源设备。
5 牵引用铅酸蓄电池、起动用铅酸蓄电池、固定型阀控式密闭铅酸蓄电池和镐镍蓄电池的充电装置。
6 直流电压为40kV~80kV的除尘、除焦油等静电滤清器的电源装置。
7 室内日用电器。
1.0.3 通用用电设备配电设计应采用符合国家现行标准的产品,并应采用效率高、能耗低、性能的电气产品。
1.0.4 通用用电设备配电的设计除应符合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