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总则
1.0.1 为了规范爆炸危险环境电力装置的设计.使爆炸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贯彻预防为主的方针,保障人身和财产的安全.因地制宜地采取防范措施.制定本规范。
1.0.2 本规范适用于在生产、加工、处理、转运或贮存过程中出现或可能出现爆炸危险环境的新建、扩建和改建工程的爆炸危险区域划分及电力装置设计:
本规范不适用于下列环境: 1 矿井井下; 2 制造、使用或贮存火药、炸药和起爆药、引信及火工品生产等的环境; 3 利用电能进行生产并与生产工艺过程直接关联的电解、电镀等电力装置区域; 4 使用强氧化剂以及不用外来点火源就能自行起火的物质的环境; 5 水、陆、空交通运输工具及海上和陆地油井平台; 6 以加味天然气作燃料进行采暖、空调、烹饪、洗衣以及类似的管线系统; 7 医疗室内; 8 灾难性事故。
1.0.3 本规范不考虑间接危害对于爆炸危险区域划分及相关电力装置设计的影响。
1.0.4 爆炸危险区域的划分应由负责生产工艺加工介质性能、设备和土艺性能的专业人员和安全、电气专业的工程技术人员共同商议完成。1.0.5 爆炸危险环境的电力装置设计除应符合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